海事安检与船舶检验傻傻分不清?本文告诉你它们的五大不同

2021-10-11  来自: 青岛中诚汇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38

海事安检与船舶检验傻傻分不清?本文告诉你它们的五大不同 

很多航运公司和船员


并不了解海事安检和船舶检验的区别


对他们来说


都是检查的部门


因此在重视程度和应对方面


往往存在偏差


本文带您正确认识这两种检查


135编辑器


实施主体




海事局


海事安检的实施主体为各级海事局,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  家水上安   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交通部安   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船级社


船舶检验的实施主体则为各级船级社,一是按照公约、规则等要求提供入级检验、公证检验等;二是受主管机关委托开展法定检验及主管监管核准的其他业务。


解读:


事实上,主管机关与船级社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一方面各国船级社接受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进行法定检验和其他各种法定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船级社还接受外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这导致主管机关对船级社进行监督的同时,船级社对主管机关也起着相当大的监督作用,近来频频发生的港口国安  全检查复议就充分体现了这一问题。复议时船级社代表的是对其授权的外国政府的权益,与本国主管机关处在相对的立场上。


工作重   点




抽查性质


安   全检查带有抽查性质,一般不会覆盖所有检查项目,重   点倾向于船员适任、船舶安   全和防污染层面。




详细检查


验船师需要签注的证书基本涵盖了船舶所有设备内容,每个方面都必   须详细检查。


解读:


这就相当于产品生产人员和质检人员的区别,生产人员要对所有生产出的产品负责,只要出现残次品就要承担责任,而质检人员只需检查抽样样品,工作重    点在于保证样品合格。


但是,不管经过哪种检查的船舶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对检查人员的追责都是必不可少的,海事执法人员的风险性甚至更高。




强制力


必   须整改


海事执法人员会根据法规要求和对实际情况的判断提出安检缺陷的处理意见,船舶或船公司必   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执法效果较好。


强制力差


船级社的验船师对船舶进行的检查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定特征,但没有行政强制力,更倾向于服务船舶的角度。


解读:


正因为如此,某些船东对船级社提出的缺陷和整改建议缺乏重视,经常出现讨价还价、甚至逼迫船级社出具缺陷延后处理证明的情况。


例如,针对油水分离器私加阀门、清水阀及取样阀转换不报警的问题,船级社于2017年9月份就已对各船东发送通告,要求船舶开展自查、及时更换,但执法人员在登轮检查时数次发现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与船东进行沟通时,常被以没有收到通告、没有时间更换等理由搪塞。


船方认识


畏惧


船公司和船员对海事执法人员往往表现出来畏惧甚至是一点厌烦,认为执法人员是单纯挑毛病和找错而来。


欢迎


对验船师则表现出欢迎和感谢,认为验船师的到来是为了帮助船方。


解读:


这是船方和船员的误解,其实船级社开展的各项法定经验也都是主管机关授权而来。海事机构和船级社终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保障船舶、船员、货物和环境的安   全


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海事执法行为的日益规范,船方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用积极的态度迎接检查。


了解程度


粗略了解


只能从海事管理平台系统查询船舶基本的资料和历次检查缺陷,尚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清晰认识


可从船东处了解到历次检验发现的问题、船舶现存的问题、船舶发生的意外事故和附加检验的具体内容等,能在登轮前熟悉船舶概况。


解读:


如上一条所指出的一样,正是因为船方在对海事安   全检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执法人员询问船员时,大多数船员都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隐瞒,使得执法人员无法深入掌握船舶安   全情况,只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对船舶进行表面检查,给海事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阻碍。


尽管海事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


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区别


二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那就是


“让航行更安   全,让海洋更清洁”

 

让我们为实现海洋强国而


共同努力!

关键词: 青岛海事检验